北京市卫生系统关于医药费“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实施细则

来源:  时间:2012-09-26  点击数:

为抑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减轻社会医药费负担,改革医疗服务价格体系,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医院补偿机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国家计委同意,现根据市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在我市医院实行医药费“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的通知》的要求,在北京地区医院内实行医药费“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改革。为保证这一改革的顺利进行,特制定细则如:

一、控制医药费总量增长幅度,调整医疗收费结构

(一)控制医药费用总量增长幅度

自1997年7月份起,对本市各级、各类医院内医药费收入总额(即医疗收入和药品收入总额)进行控制,以1996年同期医药费收入总额为基数,将1997年的医药费收入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其中药品收入的增长幅度控制在15%以内。医疗机构所承担的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含中央、市属、区县属一般享受人员及医疗照顾人员、大专院校人员)的公费医疗经费实际支出总额(不含个人负担部分)的增长幅度也控制在20%以内。以后每年根据医院发展情况,物价上涨指数和公费医疗经费支出情况,由市物价局、财政局和卫生局商定医药费收入增幅控制比例并公布实施。在医药费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考虑到调整收费结构,合理用药等情况,建立两项综合考核指标:1.每门诊人次平均费用增长幅度不超过20%,其中药费增长幅度不超过l 5%;2.每住院床日平均费用增长幅度不超过20%,其中药费增长幅度不超过15%。

(二)调整医疗收费结构,加强药品价格管理

自1997年7月份起,对医疗收费实行结构性调整,适当增设和逐步提高部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降低CT与磁共振检查收费标准。贯彻执行国家计委《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另文下达),执行《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

1.增设门诊、住院诊疗费

门诊诊疗费每人次一级医院2.50元

二级医院3.00元

三级医院4.00元

住院诊疗费每床日一级医院3.00元

二级医院4.00元

三级医院5.00元

2.调整部分收费项目

本市各级各类医院普通住院床位负调整为14元。具体标准见《北京市统一医疗收费标准》门诊、住院分册(另文下达)手术费;在现行收费水平上平均提高100%,并加收20%一次性卫生材料费。具体标准见《北京市统一医疗收费标准》手术分册〔另文下达〕。

3.CT、磁共振等大型设备检查费降低10%,具体标准见《北京市统一医疗收费标难》检查治疗分册(另文下达)。

(三)实行部分项目按医院级别收费

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按调整后的《北京市统一医疗收费标准》收费。二、三级医院住院床位费、护理费、手术费在调整后的《北京市统一医疗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具体标准见《北京市统一医疗收费标准》门诊、住院分册(另文下达)

(四)实行新的医疗收费优惠办法。两种收费并轨后对本市正式户口,城乡居民中收入在最低生活费标准以下的特困户和“五保户”凭“北京市社会保障金领取”和“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及户口本、身份证享受普通住院床位费50%的优惠,基本手术费20%的优惠,CT、磁共振等大型设备检查20%的优惠。

二、参加“总量控制,结构调整”(以下简称“总控”)改革的范围,本市各级各类医院共629个。其中三级医院46个,二级医院93个,一级医院433个(包括社会办医),除下列情况外全部属于实行医药费“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的范围。

(1)中外合资、独资医疗机构不列入“总控”改革范围;

(2)个体诊所不列人“总控”改革范围;

(3)厂矿、高校以及部队医院中对内的医疗活动部分不列入“总控”考核范围。

三、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按照全市推开、分步实施、逐步完成的原则,从7月份开始,陆续在已评审完的三级医院和二级医院以及部分条件较好的—级医院中实施。其余医院年底安排。

四、成立“总控”改革临时管理机构

在北京市“总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及各区县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成立“总控”办公室,由卫生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各医疗机构的改革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各医疗机构要建立相应的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总控”的具体实施。

五、设立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

增设的门诊诊疗费和住院诊疗费收人中的10%为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用于促进本市医学科技发展,医疗临床技术进步,国内外医学领先的重点学科和特色专业建设,以及人才培养项目。实行‘‘总控”的各医疗机构,必须将增设的门诊诊疗费和住院诊疗费收入中的10%交北京市卫生局集中用于全市重点学科的发展和科技成果的推广使用。此项基金按照《预算法》及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纳人财政预算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基金委员会负责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对不交纳科研基金的单位停止其执行“总控”改革,收费标准仍按改革前的标准执行;对不按时交纳科研基金的单位停止收取门诊、住院诊疗费。并同时予以通报批评及必要的处罚,并对其评上的领先学科不予拨付科研基金。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六、考核及超标处罚办法

1.考核对象是各级、各类实行“总控”改革的医院。“总控”单位必须按月及时将本单位医药费收入情况、公费医疗经费支出情况报送同级“总控”办公室,各区县“总控”办公室及时将各医疗单位季度总控执行情况审核汇总报市“总控”办公室,全市汇总后报市“总控”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总控”办公室要做好月审核及季度审核汇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总控”办公室汇报。

2.全市各类三级医院及区县“总控”办公室必须按时向市卫生局“总控”办公室报送“总控”报表和年度财务收支决算。

3.1992年己实行医疗服务收费放开的医科院整形医院、北京博爱医院、北医口腔医院、北京口腔医院以及崇文区口腔医院实行“总量控制,价格备案”制。

4.对总收入和药品收入超过规定增长幅度的单位和弄虚作假、隐瞒收入者,取消其精神文明单位申报资格,降低医院等级资格并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县卫生局)在行业内部通报批评,没收其超标收入,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超标收人5一l 0倍罚款,违纪收入及罚款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用于解决公费医疗经费支出增长幅度超过20%部分。

5.各医疗单位为承担的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建立个人支出台帐。并出市卫生局按照公费医疗属地管理的原则,将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分别落实。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公费医疗经费支出增长幅度超过20%的,对超标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参与“总控”资格及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资格。

七、与改革一并出台的配套措施

各级、各类医院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卫生部有关要求及《首都医务人员行为规范》、《北京地区医院文明服务规范》和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院门急诊医疗质量的通知》精神,不断提高医疗质量,改善服务态度和服务条件,为病人提供优质服务,更好地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加强财务、物价管理,按时报送“总控”办公室及财政部门分别制定的《“总控”月报表》、《“总控”季报表》和《年度财务收支决算》;加强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管理,推行《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认真执行《关于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改革,加强医院公费医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八、签定责任书

市“总控”办公室与三级医院及区县等“总控”办公室签定“总控”责任书,责任书由各“总控”单位法人签章。各区县“总控”办公室与所辖范围内各“总控”单位签定责任书,责任书由各“总控”单位法人签章。其责任书一式两份,由“总控”单位、市(区县)“总控”办公室各留存一份,以备考核。

九、本细则自1997年7月10日起实施。

十、本细则由北京市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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