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费医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8]191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费医疗管理,确保享受人员医疗待遇,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腹股沟疝、股疝手术中使用“疝补片”费用纳入公费医疗支付范围,其中“疝补片”纳入支付范围的最高限额为一侧手术900元。
二、享受人员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及单项费用在200元以上的检查、治疗项目费用个人先行负担8%,其余费用纳入公费医疗支付范围按公费医疗规定报销。(如:CT、彩超(含80元)、核磁共振)。
三、公费医疗享受人员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为其提供医疗费用结算单,并列清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的费用及报销类别。
四、各享受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档案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会[1998]1372号)规定,对享受人员医疗费用收据、明细单、处方、结算单等单据实行单独存档,保管期限为15年。
五、享受人员住院治疗,如使用个人应自费的药品、诊疗及服务设施的项目,需经本人或家属同意,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与患者或其家属签订自费协议书,详细注明使用数量、疗程和费用等相关内容。
六、异地安置和长期外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个人可在异地选择一家乡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本市合同医院作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报销异地发生的医疗费,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的目录并按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报销。
市属单位异地安置和长期外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需到合同医院办理异地就医审批手续,大专院校到本单位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填写《北京市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异地就医审批单》(附件),批准后可到个人选择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七、统一市属单位公费医疗享受人员个人负担标准,享受人员发生的符合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执行以下标准:
(一)年度内门诊医疗费支出在3000元(含)以下的部分,在职人员个人负担20%;3000元以上的部分,在职人员个人负担10%;
(二)门诊放化疗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个人负担比例按照住院医疗费用负担比例执行;门诊血液透析、器官组织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的费用在职人员个人负担6%;
(三)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人员负担的50%;
大专院校、离休人员、在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及医疗照顾人员的报销比例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八、公费医疗享受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人医疗费报销办法按照《关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有关事宜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76号)执行。
九、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