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销时间地点
1、线下投递时间:工作日周三上午8:00-11:00;下午14:00-16:30
线下投递地点:学院路校区校医院一楼门诊大厅收费室旁边公费医疗线下投递窗口
2、线上自助投递时间:学院路每天8:00-20:00;沙河工作日9:00-20:00,每周六日及节假日9:00-16:50
自助投递地点:学院路校区校医院一楼门诊大厅,沙河校区沙河门诊部一楼入口处。详见公众号内“报销须知”栏目文章《公疗报销单据自助投递流程》。
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5月1日之前的门诊住院,分别以就医日期和入院日期为准,按照原报销规定执行;5月1日之后的按照新文件执行。
二、就医流程
1、学生应首先在校医院就医。校医院不能诊治时,可根据病情为患者转诊至合同医院、部分专科医院。合同医院因病情需要可将患者转往北京市其他医保定点医院继续诊疗。
2、在职职工可在校医院、合同医院、个人选定的就近医院(限门诊)就医。校医院不能诊治时,可根据病情为患者转诊至部分专科医院。合同医院因病情需要可将患者转往北京市其他医保定点医院继续诊疗。
3、离退休人员可在校医院或个人选定的就近社区医院、合同医院、个人选定的就近医院就医。校医院不能诊治时,可根据病情为患者转诊至部分专科医院。合同医院因病情需要可将患者转往北京市其他医保定点医院继续诊疗。
4、学生、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急诊就医可前往北京市任意一家医保定点医院。
5、长期在京外校地合作单位学习的学生、在职职工,可在京外校地合作单位选定的定点医院门诊就医和住院治疗。
6、因公外出、探亲、实习、寒暑假期等有紧急就医需求的,可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急诊就医。
7、异地(国外和港澳台地区除外)安置的离退休人员可在安置地选择一家异地乡级(含)以上医保定点医院作为异地就医医院。
8、女职工可选定一家北京市医保定点医院建立生育档案。生育住院可在生育建档医院、北京市其他医保定点医院、生育所在地(京外,国外和港澳台地区除外)乡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
9、学生、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进行康复医疗须经校医院转诊。因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进行物理、康复治疗的,仅报销发病后六个月内的物理、康复治疗费用;因其他疾病进行物理、康复治疗的,仅报销发病后三个月内物理、康复治疗费用。手术后进行物理、康复治疗的,上述时限自手术后开始计算。
三、申报公费医疗报销需提供材料
请认真填写报销申请单;多次就诊申请报销仅填写一份申请单,自助投递时放入同一个资料袋投递即可;门诊/急诊申报、住院申报,自助投递时分别装在对应的资料袋投递。
1、门诊/急诊就医
(1)转诊单:加盖校医院诊断专用章的纸质转诊单原件。学生前往合同医院、指定专科医院门诊需提供;教工前往指定专科医院门诊需提供。
(2)发票:医院自助机打印的收费凭条不能作为报销凭证。
*请提交加盖医院收费章的黄色医疗纸质发票(如提交电子发票请注意以下事项):
*提交自行打印的电子发票,请在发票空白处手写“本人承诺该张发票仅报销一次”,同时签名、标注日期;
*提交就诊医院使用热敏纸打印的电子发票,请同时提供该发票的复印件,并在复印件空白处手写“本人承诺该张发票仅报销一次”,同时签名、标注日期。
(3)收费明细:明确标注项目收费类别,即“有自付”、“无自付”、“全自付”。
(4)处方:开具药品的全部纸质处方。
(5)师生因外伤就诊或因公出京突发疾病急诊、在京学生前往非合同医院急诊均需提供证明,证明模板可在校医院网站-下载中心按需下载。
(6)急诊需提供急诊诊断证明/急诊病历。
2、住院治疗
(1)转诊单:加盖校医院诊断专用章的纸质转诊单原件。学生前往合同医院、指定专科医院住院需提供;教工前往指定专科医院住院需提供。
(2)发票、收费明细、急诊和外伤等相关证明,要求同门诊。
(3)出院诊断证明。
(4)涉及有特殊报销限制的药品或检查需提供病历。
3、急救车车费、出租车车费不在校医院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内,申请公疗报销时无需提供相关票据。
4、未能提供就医所需全部资料和单据,校医院公费医疗办公室发送一次提醒补充材料短信,经提示不能补充完整资料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公费医疗,费用全部自理。
四、报销时限
1、门急诊医疗费原则上每人每月最多可申报报销一次,当年度的发票当年报销,12月15日以后的医药费申报报销时间不得晚于次年3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2、在京住院医药费需在出院结算日后1个月内到校医院公费医疗办公室进行申报。外埠住院医药费需在出院结算后2个月内到校医院公费医疗办公室进行申报。本年度12月的住院医疗费申报时间不得晚于次年3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3、未按上述申报时限进行申报的患者,校医院公费医疗办公室不再接收其申报,相应医药费用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五、个人自付比例
人员类别 |
门诊 |
校医院/恶性肿瘤相关>5000元(除学生外) |
外院 |
报销金额上限 |
甲类 |
乙类 |
丙类 |
甲类 |
乙类 |
丙类 |
学生 |
5% |
10% |
全额自付 |
10% |
20% |
全额自付 |
上限为0.5万元,超出费用按照75%支付。 |
在职职工 |
20% |
20% |
全额自付 |
30% |
30% |
全额自付 |
上限为1万元,超出费用按照75%支付。 |
退休人员 |
10% |
15% |
全额自付 |
10% |
30% |
全额自付 |
上限为1万元,超出费用按照75%支付。 |
注:学生寒暑假期间异地急诊就医和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的报销限额详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人员类别 |
住院 |
甲类 |
乙类 |
大型医用设备检查 |
单项费用超过1000元(含1000元) |
丙类 |
报销金额上限 |
学生 |
5% |
10% |
5% |
30% |
全额自付 |
上限为6万元,超出费用按照75%支付。 |
在职职工 |
10% |
15% |
30% |
30% |
全额自付 |
上限为18万元,超出费用按照75%支付。 |
退休人员 |
5% |
10% |
30% |
30% |
全额自付 |
上限为18万元,超出费用按照75%支付。 |
六、开药量
公费医疗就医执行国家卫健委《处方管理办法》规定:门诊开药量一般不超过七日量,急诊开药量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行动不便患者可开两周量;北京市医保规定的慢性病(限于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慢阻肺)患者可开一个月药量。中药汤剂7日内最多不超过七剂,行动不便患者14日内可以开两周量。凡超过上述限量的,超出部分产生的费用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学生开具中药汤剂费用自理。
七、转诊要求
1、转诊原则。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在校医院诊治,疑难病例及危急重症患者根据病情有选择地转诊至专科及合同医院诊治,慢性病根据分级诊疗转诊,以提高诊治的有效性。
2、适用范围。学生转诊至合同医院及部分专科医院、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转诊至部分专科医院。专科医院只就医专科疾病,其它非专科疾病就医费用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需要患者个人自付。不符合转诊规定,未经转诊自行外出就医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3、北京市规定的公费医疗可转诊专科医院名录如下:
北京地坛医院(限传染病)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限传染病)
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限传染病)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限精神疾病)
北京回龙观医院(限精神疾病)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限精神疾病)
北京肿瘤医院(限肿瘤)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肿瘤研究所(限肿瘤)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限妇科、产科、乳腺疾病)
中国医科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限心血管疾病)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限心血管疾病)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限眼、耳鼻喉疾病)
北京积水潭医院(限骨科疾病)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限神经外科疾病)
北京老年医院(限结核病)
北京市结核病防治所(限结核病)
北京市房山区结防所(限结核病)
4、转诊流程
(1)接诊医生应详细询问患者病情,仔细查体并进行相应检验、检查,对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后,确需转诊的由接诊医生开具转诊单。
(2)接诊医生在为患者诊疗过程中无法确定其病情的,可请上级医生或科主任会诊,经会诊确需转诊的由接诊医生开具转诊单。
(3)眼科、耳鼻喉科、妇科、皮肤科及神经内科(包含精神类疾病)等专科疾病须经专科医生接诊后,充分评估患者病情,确需转诊的由专科医生开具转诊单。
(4)患者病情如需转诊专科医院,需经临床科室主任或分管业务副院长开具转诊单。寒暑假期间可由临床科主任指定专门医生开具专科医院转诊单,转诊单需有转诊医生签字及临床科主任名章。
5、转诊要求
(1)医生转诊时,需认真填写转诊单,在病历上明确记载转诊原因及内容;写清转诊期限、转诊次数、注明转诊内容(检查、化验、诊断、治疗、手术、取药、住院等),不得缺项或漏项。门诊转诊单限一个月内两次就医有效。
(2)慢性病患者需要到外院进一步诊治时,须在校医院完成基本的相关检查,患者持相应的结果去上级医院就医。如颈椎病、腰椎病患者须在校医院拍片(DR或CT),慢性心律失常患者须进行24小时动态心电图检查等。校医院能做的检查,患者去外院检查,原则上不予报销(术前检查、产前检查除外)。特殊情况由分管业务副院长最终决定。
(3)急重症患者生命体征不平稳时,应呼叫急救中心转诊。
(4)文件明确规定的公费医疗待遇不涵盖项目,医生不得开具转诊单,并向患者说明情况。
(5)医生不得擅自为患者补开转诊单。
八、公费医疗待遇不涵盖的项目
(一)各种不属于公费医疗经费报销的自费药品、异型包装药品、旅游(议价)价格药品(见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和补充规定)。
(二)挂号费(因公负伤、二等乙级以上的革命残废军人和计划生育门诊挂号费除外)、特护费(不含因病情需要、按本市医疗收费标准规定的一、二级护理费)、陪护(住)费、出诊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催乳用药费、婴儿用费、保温箱费、卫生费、文娱费、赔偿费、记账单费、病历费、医疗手册费、担架费、押瓶费、中药煎药费(包括药引子费)、取暖费、空调费、电炉费、电话费、病房内电视费、电冰箱费等。
(三)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因病情需要,由医院提出的院际会诊,并按本市收费标准收取的会诊费除外)、会诊交通费。
(四)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指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优质优价费(指医院开设的特诊)、气功费。
(五)各种体格检查费。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等各种预测费。预防服药、接种,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
(六)各种整容、矫形、生理缺陷、健美的手术、治疗处置、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具体内容包括:治疗雀斑、粉刺、面部色素沉着、黑斑、痦痣、割治单眼皮、打耳眼、平疣、面膜、美容性洁齿、治疗白发、染发;各种矫形:“O”型腿、“X”型腿、先天性斜颈、腋臭、兔唇、六指、正畸、口吃、对眼、斜眼、镶牙、补眼、配眼镜(包括验光);各种矫形器具、矫形鞋,畸形鞋垫、假肢、拐杖、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助听器、健脑器、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疝气带、护膝带、人造肛门袋、按摩器、药枕、药垫等。
(七)各类会议的医药费。
(八)各种磁疗用品费。如:磁疗胸罩、磁疗裤、磁疗褥、磁疗背心、磁疗鞋、磁疗项链、降压手表等。
(九)未经指定医疗单位介绍和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自找医疗单位或医师诊治的医药费。
(十)未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同意自去疗养、康复、休养的医药费。
(十一)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私人旅行、从事危险性运动、竞技活动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十二)出国和到港、澳、台地区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发生的医药费。
(十三)住医院、疗养院的病人,根据病情可以出院,但不遵医嘱拒不出院者,自院方开出出院通知单的第三天后的一切费用。
(十四)用于研究的医药费。
(十五)减肥门诊、戒烟门诊、食疗门诊的一切费用。
(十六)各单位用于环境卫生、防暑降温的药品费。
(十七)公费医疗规定“报销范围”以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