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  时间:2023-04-25  点击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北航校字〔2023〕15号)已正式发布,为更好地做好公费医疗管理和报销相关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办法生效日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5月1日之前的门诊住院,分别以就医日期和入院日期为准,按照原报销规定执行;5月1日之后的按照新文件执行。

二、就医备案登记

1、就近医院、就近社区医院备案。

教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就近医院备案和离退休就近社区医院备案,可采用以下方式:

(1)校医院公费医疗办公室现场登记备案;

(2)行动不便的离退休人员,可拨打公费医疗办公室办公电话(010-82335110)进行备案;

(3)OA线上申请登记备案;

(4)在其选择的就近医院、就近社区医院首次就医并报销,视为备案,并将就医日期设为备案日期。

就近医院选定备案后,自备案之日起一年之内不许变更。

2、离退休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国外和港澳台地区除外)

需校医院公费医疗办公室现场登记备案,根据个人实际情况,最短备案时间三个月,最长备案时间一年。备案期间不允许变更。

三、实名制就医

1、公费医疗人员在校医院挂号时,需主动出示校园一卡通,无法出示者按自费患者就医。

2、为对患者健康负责和防止发生医疗事故,门诊医生不见患者本人不予开具处方。

3、因病需家属代取药的,需向患者本人的家庭医生申请,医生同意后方可挂号开药,家庭医生同时做好代开药记录。

四、转诊要求

1、转诊原则。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在校医院诊治,疑难病例及危急重症患者根据病情有选择地转诊至专科及合同医院诊治,慢性病根据分级诊疗转诊,以提高诊治的有效性。

2、适用范围。学生转诊至合同医院及部分专科医院、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转诊至部分专科医院。专科医院只就医专科疾病,其它非专科疾病就医费用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需要患者个人自付。不符合转诊规定,未经转诊自行外出就医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3、北京市规定的公费医疗可转诊专科医院名录如下:

北京地坛医院(限传染病)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限传染病)

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限传染病)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限精神疾病)

北京回龙观医院(限精神疾病)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限精神疾病)

北京肿瘤医院(限肿瘤)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肿瘤研究所(限肿瘤)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限妇科、产科、乳腺疾病)

中国医科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限心血管疾病)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限心血管疾病)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限眼、耳鼻喉疾病)

北京积水潭医院(限骨科疾病)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限神经外科疾病)

北京老年医院(限结核病)

北京市结核病防治所(限结核病)

北京市房山区结防所(限结核病)

4、转诊流程

(1)接诊医生应详细询问患者病情,仔细查体并进行相应检验、检查,对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后,确需转诊的由接诊医生开具转诊单。

(2)接诊医生在为患者诊疗过程中无法确定其病情的,可请上级医生或科主任会诊,经会诊确需转诊的由接诊医生开具转诊单。

(3)眼科、耳鼻喉科、妇科、皮肤科及神经内科(包含精神类疾病)等专科疾病须经专科医生接诊后,充分评估患者病情,确需转诊的由专科医生开具转诊单。

(4)患者病情如需转诊专科医院,需经临床科室主任或分管业务副院长开具转诊单。寒暑假期间可由临床科主任指定专门医生开具专科医院转诊单,转诊单需有转诊医生签字及临床科主任名章。

5、转诊要求

(1)医生转诊时,需认真填写转诊单,在病历上明确记载转诊原因及内容;写清转诊期限、转诊次数、注明转诊内容(检查、化验、诊断、治疗、手术、取药、住院等),不得缺项或漏项。门诊转诊单限一个月内两次就医有效。

(2)慢性病患者需要到外院进一步诊治时,须在校医院完成基本的相关检查,患者持相应的结果去上级医院就医。如颈椎病、腰椎病患者须在校医院拍片(DR或CT),慢性心律失常患者须进行24小时动态心电图检查等。校医院能做的检查,患者去外院检查,原则上不予报销(术前检查、产前检查除外)。特殊情况由分管业务副院长最终决定。

(3)急重症患者生命体征不平稳时,应呼叫急救中心转诊。

(4)文件明确规定的公费医疗待遇不涵盖项目,医生不得开具转诊单,并向患者说明情况。

(5)医生不得擅自为患者补开转诊单。

五、公费医疗报销材料要求

1、门急诊就医

(1)合同医院门诊就医:校医院开具的转诊单(学生需提供)、医药费发票(文中发票均指纸质发票,非电子发票)、全部药费底方、检查治疗费明细单。

(2)校医院可转诊的专科医院门诊就医:校医院开具的转诊单、医药费发票、全部药费底方、检查治疗费明细单。

(3)经合同医院转诊门诊就医:校医院开具的转诊单(学生需提供)、合同医院开具的“北京市公费医疗转诊单”(加盖合同医院转诊专用章)、医药费发票、全部药费底方、检查治疗费明细单。

(4)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就近医院门诊就医:医药费发票、全部药费底方、检查治疗费明细单。

(5)离退休人员就近社区医院门诊就医:医药费发票、全部药费底方、检查治疗费明细单。

(6)急诊就医:

①在京急诊就医:急诊病历或急诊诊断证明、加盖就医医院急诊章的医药费收据、急诊药费底方、检查治疗费明细单。学生在非合同医院急诊就医产生的医药费用,还需出具由所在院系出具疾病情况相关证明函。

②京外急诊就医:急诊病历或急诊诊断证明、加盖就医医院急诊章的医药费收据、急诊药费底方、检查治疗费明细单、所在院系/二级单位出具的实习、出差、探亲等证明函。

(7)京外校地合作单位(科学技术研究院)选定的医院门诊就医:相应研究院开具的京外学习的证明函(学生需提供)、医药费发票、全部药费底方、检查治疗费明细单。

(8)离退休人员备案的异地医院门诊就医:异地就医审批表复印件、医药费发票、全部药费底方、检查治疗费明细单。

2、住院治疗

(1)学生:转诊单(合同医院、可转诊的专科医院、经合同医院转诊的医院均需提供)、出院诊断证明、医药费收据、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等。

(2)在职职工:转诊单(可转诊的专科医院、经合同医院转诊的医院均需提供)、出院诊断证明、医药费收据、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等。在职女职工生育住院还需提供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

(3)离退休人员:转诊单(可转诊的专科医院、经合同医院转诊的医院住院治疗均需提供)、异地就医审批表复印件(异地安置离退休人员需提供)、出院诊断证明、医药费收据、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3、因外伤产生的医药费用,需要提供本人所在院系出具外伤情况相关证明/说明函。

4、未能提供就医所需全部资料和单据,校医院公费医疗办公室发送一次提醒补充材料短信,经提示不能补充完整资料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公费医疗,费用全部自理。未按上述申报时限进行申报的患者,校医院公费医疗办公室不再接收其申报,相应医药费用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六、报销比例说明

1、超出部分的公费医疗报销费用按照75%支付的计算方法为:超过1万元后外院门诊医药费报销比例为75%,即个人自付比例为25%。

2、离退休人员选择就近社区医院后,其在校医院就医不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就近社区医院的报销比例按照校医院报销比例执行。

七、公费医疗经费管理与稽查

1、报销单据审核

(1)校医院公费医疗办公室负责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对医药费单据进行严格审核。

(2)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报销单据,包括未在规定医院范围就医、未按规定转诊就医、单据不全、单据超期、超量/重复开药等,发送一次提醒短信,单据保留一个月,逾期不补充或取回按废票处理。

(3)单次申报三千元以上的单据,需按月汇总由医院党政联席会集体审核,审批通过后进行核算报销。

2、就医合理性核查

(1)不合理就医核查。发现违反处方规定超量重复开药的,长期住院、医药费异常超高等情况,需重点核查是否有不合理就医情形。确实属于违反规定不合理就医的,公费医疗办公室应与就医医院医务科核实,如是患者主观行为,首次发现时需进行正式政策提醒教育,教育后无改正的,将通报患者所属管理单位和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如为医生主观行为,且连续出现此类情形,将向该医院通报并进一步处理。

(2)公费医疗日常汇报机制。公费医疗办公室每月向医院党政联席会汇报报销数据分析,校医院适时向学校汇报公费医疗相关情况。

(3)公费医疗日常公示机制。每月5日前,对上一月不同人群和就诊类型报销金额前一百名人员及年度累加的门诊住院报销金额前一百名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和通报。每年1月10日前需对上一年累计金额前二百名人员按照人群、就医类别分类进行公示。

3、工作人员纪律要求。公费医疗办公室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文件规定执行公费医疗管理工作,如发现徇私舞弊行为,将报学校相关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纪律条例处理;涉及大额骗取公费医药费用的,按相关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校医院公费医疗办公室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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