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医院的就医秩序,保障学校公费医疗患者的合法权利,维护学校利益,有效降低医疗风险,杜绝冒名就诊检查开药等不良现象的发生,校医院进一步重申《关于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64号)精神以及校医院党政联席会议决议,更好地落实实名制就医流程,现作如下规定。
一、在本校内享受公费医疗的患者有效证件,包括医疗证、工作证、一卡通。必须在校医院计算机的公费医疗系统中登录信息。非公费医疗患者的证件是本人的身份证。
二、挂号员必须严格核查患者的证件,确认无误后方可给予挂号。对于不带有效证件来挂号的,说服患者回去取回有效证件,可以免去其第二次排队。对于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无理取闹者,挂号员要耐心说服并及时报告上级领导进行处理,必要时直接报告保卫处。
三、对于外伤患者或急诊患者,可以先行报号挂号就诊,挂号员须进行登记。事后一周内患者应当凭证前来挂号室核销,如果不来核销通报给本单位。
四、除外伤患者或急病患者外,享受公费医疗的在职教职工、学生支付挂号费、医药费必须使用一卡通交费,不收现金。离退休职工视情况逐步过渡到使用一卡通交费。
五、医生接诊患者时必须先核对患者的有效证件,确认证件与本人情况相符,方可进行诊治,开药。
六、各辅助科室,包括B超室、放射科、心电图室、化验室在给病人做检查前要核对患者的有效证件,证件与本人相符时方可进行相应的检查。
七、护理部和理疗室在给患者做抽血或者治疗操作前,要核对患者的有效证件,证件与本人相符时方可进行相应的操作。
八、患者家属代开药的,需符合以下情况。
1.患者家属出示患者本人的有效证件,挂号看病。
2.患者必须是长期稳定的慢性病患者,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行动不便但无任何临时病情变化的指征。
3.慢病最大药量不能超过一个月量。
九、职工健康体检时,各岗位的工作人员要核查被检者的体检表和有效证件是否相符,方可进行。
十、实名制就医关系到学校及广大教职员工的切身利益,各个就医检查治疗环节都要做好把关。一旦发现任何一个环节有违规行为,校医院要严肃处理,追回当事人因违规造成的经济损失。对拿他人证件或检查单就医或检查的人员,除拒绝其挂号、就医和检查外,还要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没收证件,由证件或检查单本人及所在单位前来领回。校医院内部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按《校医院奖惩条例细则》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十一、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十二、本规定由校医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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