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5-02-25  点击数:

为深化开展学校公费医疗改革工作,推进医疗保障服务和公费医疗管理相分离,提供高效便捷的医疗服务,规范公费医疗资金管理和使用,进一步增强校园医疗管理服务综合保障能力,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升校医院诊疗服务水平

1.在进一步做好现有专科门诊基础上,增加呼吸内科和宫腔镜等检查;增加儿科门诊频次,提供儿童输液服务;引进皮肤科专业设备为青年学生提供部分医学美容服务;通过外请专家新增运动康复、内分泌等专家门诊,提升专科服务能力。

2.重构中医团队,聚焦中医门诊诊疗及康复治疗,制定中医优势病种诊治方案和手段,提供慢性病调理、亚健康调理、针灸康复治疗等相对完备的中医、康复服务,减轻师生外出诊疗的负担。

3.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建立紧密式医患关系,为就诊高龄老人提供优先医疗服务;为社区失能失智老人提供上门增值医疗服务,包括抽血化验、胃管护理、导尿管护理、压疮护理、小手术后敷料更换等项目。

4.增加西药种类,确保常规药品种类不少于600种,减少因药物品种问题前往外院就诊的情况;优化药品配备供应,如心衰等慢性病用药、疗效确切的输液、适合社区医院的儿童用药等,解决师生及社区居民用药“最后一公里”。

5.对于临床及患者需求较大但价格偏高的药品进行筛选梳理,提供“平替”药品,以更好地满足临床及患者的需求并控制医疗成本。开办药师工作室,提供规范的药事指导服务,解决师生在就诊过程中遇到的药物治疗相关问题。

6.扩展口腔科服务项目,降低转诊率,增加修复类项目和颌面外科在治疗手段中的占比,如种植、正畸等。在沙河诊区新增拔牙、常见牙槽外科疾病等颌面外科诊疗项目。

7.增加检验手段和抽血化验频次,提高检查结果回报时限;流感高发季节开展甲型流感病毒抗原、肺炎支原体抗体等呼吸道病原体检测,满足临床诊断需求。

8.新增投入自助查询、挂号、收费、打印等设备,进一步减少患者排队等待时间;开发公费医疗报销交互系统,让公疗患者能够“知进程、可预期、更透明”;建立北医三院就诊信息电子化流转机制,提高报销效率。

二、加大公费医疗监督管理力度

1.公费医疗办公室严格落实监管审核职责,加强全校公费医疗资金的管理和预决算,全流程监管资金使用,对不合理的公费医疗行为及费用支出进行检查、纠正和公示,对违规情况严重的移交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处理。严格开展公疗报销审核,执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北航校字〔2023〕15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各类人员就诊外院范围、医疗规范和报销比例,对诊疗范围和药品开具周期进行严格核查。为提高公费医疗审核的精准度,外院就医(门诊、急诊)报销需提供每次就诊病历原件或复印件

2.明确各类转诊权限,按照《办法》需要进行医学转诊的,应首先由校医院临床医生视患者病情做出专业判断和处置,或者通过定点合同医院(以下简称“合同医院”)开具全市统一的“北京市公费医疗转诊单”。转诊是校医院医生的诊疗处置程序之一,医生须根据患者病情和检查检验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严格把控转诊指征,对于不能处置的疾病,要主动及时为患者开具转诊单;对于能够处置的疾病,不得将患者推向上级医院,增加患者经济负担,患者也不得强行要求医生开具不符合规定的转诊单。公费医疗办公室不再负责任何形式的医学转诊。

3.严格执行外院就医政策,学校公费医疗单位为校医院和合同医院,合同医院为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沙河校区在职教工和学生增加北京大学国际医院、昌平区医院作为合同医院。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前往合同医院以及备案后的就近医院、就近社区医院就诊无需到校医院办理转诊手续,登记备案就近医院和就近社区医院一年之内不允许变更。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学生应首先在校医院就医,因病情需要转往合同医院、部分专科医院就医者,应由校医院医生做出是否转诊决定。

营利性质的医院、外商独资医院、北京市专科医院(例如口腔、肛肠、皮肤、眼科、骨科等非综合医院)不得设为就近医院,就诊费用不予报销,已设为就近医院的可于通知发布后一个月内向公费医疗办公室提出修改申请;需要前往17家北京市公费医疗规定的“专科医院”(见附件)以及北京市卫健委当年确定的肠道门诊医院就诊的公费医疗人员,应由校医院根据病情办理转诊手续后才能报销相关医疗费用。

4.为加强公费医疗资金的年度预决算管理,同时提高公费医疗报销效率,按照学校财务部门建议,对《办法》中的报销时间安排进行优化,具体如下:

(1)住院费用报销申报。由于住院报销单据需要外送到医保局审核,返回周期30个工作日以上,需要患者以出院结算日为基准,次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前送达公费医疗办公室,逾期不再接受补报。针对去世的患者可以延长至次月月底前提交。

(2)外院门/急诊费用报销申报。当年度11月份及之前的全部报销单据,在保证材料齐全的基础上,应在12月15日前一次或者分次送达公费医疗办公室;当年12月的全部报销单据不得晚于次年1月10日提交(遇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为提高工作效率,每人每月只可申报一次。

(3)申报单据缺项的补充。按规定需要补充完整报销材料或因医疗费用票据丢失需办理补充证明材料的,经公费医疗办公室认定和提醒(现场、短信、电话、公众号、邮件等任一方式)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相关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报销申报,不再接受补报。

5.为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药品药量的管理,杜绝超量开药、开药浪费等情况,对《办法》中的药品用量和开药原则进行补充细化,具体如下:

(1)慢性病开药规定。针对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限于高血压、高脂血症、冠心病、脑血管病、糖尿病、慢阻肺、骨关节病、精神疾病)患者,可开具长期处方,长期处方的开药量一般在4周内,对于特殊情况患者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8周。中成药、草药、外用制剂、急诊用药、常规感冒等其他药物以及其他疾病开具的长期处方,费用自理。

(2)中药汤剂开药规定。中药汤剂7日内最多不超过七剂,行动不便患者14日内可以开两周量;同时服用两种以上汤剂的,因不符合中医原则,只能报销一副汤剂;中草药“单方”及同一张草药处方均为滋补药的费用自理。

(3)一般药品开药规定。一般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并且遵循“急三慢七”原则,即急诊开药量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门诊开药量一般不超过7日用量;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需要医生在处方及病历上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每次门诊相同疗效药品不得同时使用;同1天不能开2张及2张以上相同药物的处方,不能开未来日期的处方。不符合上述开药规定的开药量(行为)费用自理。

6.针对师生聚焦的各类问题,对《办法》中的“公费医疗待遇不涵盖的费用自理项目”进行明确和补充说明,具体如下:

(1)除恶性肿瘤治疗外,其他疾病(例如银屑病、慢性皮炎等)使用生物免疫制剂的。

(2)口腔专业的非治疗性洗牙(龈上洁治)、阻生齿预防性拔除、牙齿种植、牙齿正畸、正畸拔牙、牙齿传统修复等诊疗项目。

(3)非诊疗需要开具药品费用(例如氯化钠注射液、漱口水等)及相关自费治疗的预备项目。

(4)以皮肤美容为目的的医美项目,如激光痤疮瘢痕去除术、蓝光皮肤治疗、激光祛斑等诊疗项目。

(5)康复理疗中的推拿、按摩等项目。

(6)猫狗等动物咬伤相关费用。

(7)特需门诊全部费用。

(8)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等项目。

(9)学生在校期间生育及围产期医疗费用。

(10)学生非因病休学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因病休学超过一年产生的医疗费用。

7.为加大遏制医药浪费和过度医疗行为的监管力度,设立三类公费医疗行为“灰名单”工作机制,具体如下:

(1)医疗机构“灰名单”。凡出现下列情形的校外医院,列入就诊医院“灰名单”,在对全校师生公布的同时,暂停该医院就诊的报销申报和就医备案。

Ⅰ.非急诊就医,报销单据加盖急诊章冒充急诊的。

Ⅱ.急诊就医却开具长处方、滋补中成药、中草药等不适宜急诊用药的。

Ⅲ.急诊超常规开具非急诊必须的各类检查治疗项目的。

Ⅳ.为患者开具需自费范围的检查和治疗项目及药品,并误导患者可以公费医疗报销的。

(2)公费医疗人员“灰名单”。凡出现下列行为的学校公费医疗人员,列入公疗人员“灰名单”,报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计划财务部、本人所属单位等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后,追回违规费用并列入重点监督对象。

Ⅰ.纵容家属或他人享受自己的公费医疗待遇的,被发现代开药、代开检查、超量开药供他人使用等。

Ⅱ.在多家医院就诊重复开药的。

Ⅲ.住院期间在校医院、外院门诊仍然有就诊记录的。

Ⅳ.提出不符合学校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诊疗或报销要求,未达目的后出现扰乱公费医疗管理秩序、打骂公费医疗管理人员或恶意投诉、诽谤公费医疗管理制度等情形的。

(3)药品“灰名单”。公费医疗办公室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校医院或者外院就医中出现下列情形的药品,列入药品“灰名单”,在对全校师生公布的同时,责令校医院暂停该种药品供应且暂停对该种药品的报销申报。

Ⅰ.明显和就诊疾病无关联且用于辅助治疗,而非主要治疗手段的药物,如一些营养类、没有明显针对症状、疗效不明确且适应症显著广泛的药物。

Ⅱ.疗效不确切的创新药。

Ⅲ.药品价格明显高于相同通用名的药品。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公费医疗规定的可转诊“专科医院”名录

校医院

2025年2月24日

附件:

北京市公费医疗规定的可转诊“专科医院”名录

北京地坛医院(限传染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限传染病)、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限传染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限精神疾病)、北京回龙观医院(限精神疾病)、北京大学第六医院(限精神疾病)、北京肿瘤医院(限肿瘤疾病)、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肿瘤研究所(限肿瘤疾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限妇科、产科、乳腺疾病)、中国医科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限心血管疾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限心血管疾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限眼、耳鼻喉疾病)、北京积水潭医院(限骨科、烧伤疾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限神经外科疾病)、北京老年医院(限结核病)、北京市结核病防治所(限结核病)、北京市房山区结防所(限结核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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