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公费医疗管理,转变大学生就医观念,逐步由疾病治疗向健康促进方向转变,根据国家卫计委《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2015年5月)、《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90京卫公字第100号)、北航《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我校公费医疗收费的通知》(北航总字[2000]358号)以及校党委常委会123次会议决议,参考在京“985”高校的一般做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我校享受公费医疗的大学生,是指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定向、委托培养、代培、联合培养、进修、培训及非学历研究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以及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以下简称大学生)。
第二条 我校大学生的首诊医院为北航校医院。如果校医院因条件所限不能确诊或诊治,可由校医院接诊医生开具转诊单,到合同医院(北医三院)就诊;如果合同医院也不能诊治,可由合同医院再转往其他医院(非合同医院)。对于患专科疾病的学生,校医院科主任可直接转诊到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13家专科医院(亦属非合同医院)就诊。
第三条 大学生在校医院看病,正常工作日挂号收挂号费0.5元,其他时间收急诊挂号费1.0元。
第四条 大学生在校医院看病开药,自负比例为5%;治疗费用自负比例为5%;检查费用自负比例为5%。
第五条 大学生在合同医院(北医三院)就医开出的药品处方费用和治疗费用,报销时药品个人自负比例为10%;治疗费用自负比例为10%;一般性检查、化验费用自负比例为5%;单项检查超过100元(含)的自负比例为25%。
第六条 大学生在非合同医院就医,药品处方费用报销时个人自负比例为20%;治疗费用自负比例为20%;一般性检查、化验费用自负比例为5%;单项检查超过100元(含)的自负比例为25%。
第七条 大学生住院,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内的药品、检查、治疗等费用,个人自负5%;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2015年及以后新入学的计划内本科生、专科生(不含成人教育生)、研究生(不含委托培养、在职攻读学位等学生)。其他在校享受公费医疗的大学生仍按过去政策执行。
第九条 原有规定,如与本规定条款不一致者,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涉及部分,仍执行原有政策。
第十条 本规定由北航校医院负责解释。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