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体检及休复学管理规定

来源:  时间:2012-09-26  点击数:

为了保障校区内的卫生安全,规范学生体检及休复学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文件)及上级有关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1.所有新入学,且在北航校区就学的新生,必须进行健康体检。新生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也包括继续教育学院等具有自主办学资格的单位招收的,在北航校区就学的其他学生;不包括留学生和短期培训的学生。

2.新生应在体检表上如实填写既往病史,不得隐瞒,如被发现,将视情况降低公费医疗的报销比例,直至取消公费医疗的资格。校医院有责任保护患者的隐私。

3.相关部处及院系有责任协助校医院完成新生体检及休复学工作。

4.对体检异常的学生分类进行管理。对因身体原因,不适合本专业学习者,提出更改专业的建议;对因身体原因,暂时不适合继续学习者,提出休学的建议;对因身体原因,不合适在本校学习者,提出退学的建议。

5.对于可以留校学习,但疾病存在复发,尤其是对存在传染病复发隐患的同学进行重点监测,做到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早期处置。

6.对发生传染病患者的场所(如:宿舍、教室等)进行消毒处理,对其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和常规检疫,必要时进行预防性接种和预防性服药。

7.寒暑假返校的学生有责任根据校医院的要求,参加抽检。各相关部处和院系应积极培训校医院完成抽检工作。

8.因病休学。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需要休学的学生,必须具有合同医院(北医三院)或专科医院的诊断证明(休学建议),由校医院主管医生审核,登记,经院领导同意,办公室盖章备案后,持主管医生开具诊断证明,到学校有关部门申报,方能休学。

9.因病休学年限一般为一年,经批准可以延续一年。超过二年,经诊断仍无法上学者,自动退学。

10.休学期间的医药费。门诊医疗费报销最高300元(急诊除外)。住院医疗费按相关规定报销。

11.病愈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在痊愈后,自行到合同医院(北医三院)或专科医院进行检查,开具诊断证明;经校医院主管医生审核,登记,院领导同意,办公室盖章备案后,持主管医生开具诊断证明,报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复学。

12.本规定由校医院进行解释。

1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2010-12-1

版权所有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医院